鉅大LARGE | 點擊量:442次 | 2022年09月24日
動力鋰電池外企被拋棄行業規范迎巨變
動力鋰離子電池行業山雨欲來風滿樓。十一月二十二日,工信部網站公布了《汽車動力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7年)》(以下簡稱《規范條件》)征求意見,時間期限為一個月。這是在2015年三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公布了《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之后,國家主管部委第二次就動力鋰離子電池規范公布相關法律文件。
《規范條件》為動力鋰離子電池公司準入要求,只有符合這個要求的公司才能進入工信部電池目錄(俗稱“白名單”),而搭載該電池的產品才能獲得新能源汽車補貼,此前,因為無法進入工信部目錄,采用三元材料的韓國三星電池被我國車企拋棄。
記者查詢了二十二日公布的《汽車動力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7年)》文件,發現相比于2015年出臺的規范性文件,此次《規范條件》重要從生產量力、安全要求、研發能力、回收利用等幾個方面進行了調整和完善。進行了大幅度修改,其中一些地方出現了巨變。總結而言,在產量要求、安全性、研發能力等三大方面有重要修改,此外,針對新能源汽車的新發展,在售后服務、電池回收、產品要求、整體規范管理等方面也提出了新要求。
工信部在《規范文件》中首先將“動力蓄電池”之稱呼修改為“動力鋰離子電池”。其次在產量上,新版規定,鋰離子動力鋰離子電池單體公司年產量力不低于80億瓦時,金屬氫化物鎳動力鋰離子電池單體公司年產量力不低于1億瓦時,超級電容器單體公司年產量力不低于1千萬瓦時。系統公司年產量力不低于80000套或40億瓦時。生產多種類型的動力鋰離子電池單體公司、系統公司,其年產量力需分別滿足上述要求。
與老版本比較,新版對鋰離子電池單體公司年產量的要求擴大了40倍,對金屬氫化物鎳動力鋰離子電池單體公司年產量的要求擴大了10倍,對超級電容器單體公司的產量要求擴大了一倍,公司系統生產量力由原來的一萬套擴大8倍。據研究,目前能達標的僅比亞迪一家,CATL(寧德時代)年底擴產后剛剛夠及格線。
充電溫度:0~45℃
-放電溫度:-40~+55℃
-40℃最大放電倍率:1C
-40℃ 0.5放電容量保持率≥70%
“我認為這個《規范條件》是不合理的。”我國化學與物理電源行業協會秘書長劉彥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劉彥龍認為,此舉可能會導致電池行業進一步出現產量過剩。但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對生產量力的影響要求可以迫使小規模作坊式公司退出。記者致電寧德時代總裁黃世霖此事是否會對該公司造成影響,但截止發稿時,對方并未回復。
另外,《規范條件》還要求在安全性上,公司應該近兩年內沒有出現生產經營和產品應用重大安全事故。在生產條件上,新增有關監控和一致性的兩項要求。一是必須具有“實時監控的生產環境監控系統”。二是公司應具有規范化的工藝流程,并建立從原材料、半成品、生產過程工藝參數、產品出廠等完整的監測體系,具備工藝精確控制等產品一致性保證能力。
在技術能力方面,新增設備和能研發能力的兩項要求。《規范條件》指出,公司應配備至少滿足以上材料分析、研發試制、安全評價、性能評價等的相關開發工具、軟件、研發及測試驗證設備、試制設備(含中試線)等。其次,公司應具備完整的產品研發經歷,并具有產品研發持續投入保障能力。
在產品上,《規范條件》指出,動力鋰離子電池產品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并經具有資質的汽車動力鋰離子電池相關檢測機構測試合格。與舊版政策相比,新增了QCT897-2011電動汽車用電池管理系統技術條件,和GB/T汽車用動力鋰離子電池編碼規則。
另外,針對新能源汽車使用群體規模越來越大,對售后服務要求也越來越大的情況下,《規范條件》要求公司應具有對動力鋰離子電池故障快速響應能力,以及動力鋰離子電池使用、故障及重要問題總結分析的能力。另外,電池回收的責任主體不限于系統公司,所有動力鋰離子電池公司都應滿足國家和地方有關動力鋰離子電池產品回收利用相關的政策法規要求。
《規范條件》還要求被暫停通告資格的公司,應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核查仍不符合的,將從目錄中予以撤銷。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列入通告,屬于直接關系安全事項的,撤銷后3年內暫停受理通告申請。特別提出了采取不正當手段進入通告的公司的處理方式,這有可能是在前期工作中發現了相關案例。
工信部在截至2016年七月,共公布四批57家符合規范條件要求的動力鋰離子電池公司目錄。2016年1-九月,我國新能源汽車生產30.2萬輛、銷售28.9萬輛,動力鋰離子電池出貨量超過120億瓦時。工信部公布的統計數據顯示,目前我國動力鋰離子電池行業產量已超過1000億瓦時。
但從目前來看,這個《規范條件》還是規范性文件,并非強制性文件。工信部在通告中也繼續表示,“國家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汽車動力鋰離子電池公司實行通告管理,公司按自愿原則進行申請。”但有關公司來說,無法進入上述目錄,則意味著公司沒有官方身份,必須在夾縫中求生,也會受到消費者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