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大LARGE | 點擊量:95次 | 2024年11月27日
歐盟電池法常見問題解答合集
Q:歐盟新電池法適用于什么電池?
A:新電池法規適用于歐盟范圍內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的所有類型電池(除Jun事、航天、核能等特種用途外),且分為以下5類電池:
a.便攜式電池:
密封式,5kg以下,且不屬于其他類別的電池。
b.啟動用,照明用與汽車點火用電池:
用于車輛點火,燈光,或啟動等用途;或者用于車輛、其它運輸或機械運輸設備上的輔助或備用電池。
c.輕型動力電池:
密封式,25kg以下,驅動L型車輛(如常見的電動自行車等兩輪車)且不屬于汽車動力電池。
d.汽車動力電池:
用于混動或純電動汽車牽引用電池;或者用于L型輕型車輛,但重量在25kg以上的電池。
e.工業電池:
為工業用途設計的電池,且包含重新利用后用于工業用途的電池;或者其它超過5kg,不屬于以上b, c, d類別的電池。
充電溫度:0~45℃
-放電溫度:-40~+55℃
-40℃最大放電倍率:1C
-40℃ 0.5放電容量保持率≥70%
Q:歐盟新電池法規和歐盟電池指令的關系是什么?
A:屬于歐盟電池合規要求更替的關系:
歐盟新電池和廢電池的法規(EU) 2023/1542已正式發布,于2023年8月17日起生效,將于2024年2月18日起施行;
而舊的歐盟電池指令2006/66/EC將于2025年8月18日起廢除,但部分要求繼續適用至2027年。
Q:碳足跡要求和生效時間是什么?
A:電動汽車電池、容量大于2kWh的可充電工業電池和LMT電池,要求制定碳足跡聲明,標明碳足跡性能等級,碳排放低于法規規定的最大閾值,不同的電池類型所要滿足的要求及生效時間均不同。
Q:歐盟電池法規電池標簽要求及生效時間?
Q:歐盟新電池法中提到便攜式電池的可拆卸要求,什么是可拆卸?
A:可拆卸的定義是:最終用戶可以通過市售工具拆卸電池,市售工具于可參考EN 45554 附錄中包含的工具。如果使用專用工具,則廠家需要免費提供專用工具,如熱熔膠與溶劑。
在拆卸后,還要滿足可更換的要求,即電池從產品中取出,可以被另一種兼容的電池取代,而不會影響該產品功能、性能或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可拆卸的要求是從 2027年2月18 日實施,在實施前歐盟將發布指導方針,督促本條款的協調適用。與其相關聯的法規有 EU 2023/1670--手機電池與平板電腦電池生態法規,其中有關于可拆卸要求的豁免條款。
Q:現在電池出口歐盟,是做REACH SVHC還是附錄17?
A:自歐盟新電池法正式實施后,我們都知道電池產品必須符合REACH法規的要求。但還是有部分客戶拿著REACH SVHC(高度關注物質)報告來咨詢是否滿足CE的要求。
實際上,歐盟電池法針對電池產品的特定化學物質限制,是明確指向REACH法規的附錄17,而非僅限于SVHC列表。
基于SVHC報告進行的測試并不完全符合CE認證要求,需要重新進行針對附錄17要求的專項測試,以確保產品合規并順利進入歐洲市場。
Q:歐盟新電池法規符合性聲明怎么寫?
A:根據歐盟電池法規,符合性聲明應該包含這幾項信息:
1.電池型號
2.制造商及其授權代表的名稱和地址
3.宣稱本合格聲明由制造商全權負責
4.聲明的對象,就是指電池,可以包括電池的標簽圖像
5.聲明產品符合相關歐盟法規
6.電池產品所適用的相關協調標準,或與符合性評估有關的通用規范或者其他相關的技術規范
7. 執行符合性評估的NB機構
8. 其他信息:簽署該聲明的公司名、 聲明簽發的地點和日期、簽字人的姓名、職能和簽名。
對于在歐盟以外生產的電池產品,進口商必須確保產品附有該符合性聲明, 并在產品投放市場后10年內保留一份副本。而且如果你的產品出口到歐盟多個國家,那這個聲明就要翻譯成進口國家所要求的一種或多種語言。
Q:現在鋰電池出口歐盟的測試項目有哪些變化呢?
A:以往,電池出口至歐盟市場時,由于缺乏更具體的標準,往往只能采用較為寬泛的CE-EMC標準進行測試。但現在,歐盟已經制定了專門的電池法規,這些法規對不同類型的電池提出了更為細致和嚴格的要求。
目前對于便攜式電池,限制性物質,鉛鎘汞和REACH附錄17的要求,以及標簽的要求已經強制實施。
對于大于2kwh的工業電池,LMT電池,EV電池除了限制物質和標簽要求,現階段還需要滿足性能和持久性要求。
對于電池儲能系統,除了限制物質和標簽要求,安全要求也已經實施了。
對于固定式電池儲能系統,LMT電池,EV電池,健康信息和預期壽命的要求也是需要滿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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