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大LARGE | 點擊量:1040次 | 2020年06月11日
蓄電池實行回收目標責任制,2025年底回收率達到70%以上!
六月二日,國家發改委印發《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其中指出國家實行蓄電池回收目標責任制,到2025年底,蓄電池回收率要達到70%以上。蓄電池生產公司(含進口公司),應通過自主回收、聯合回收、委托回收等方式,實現國家確定的回收目標,于每年三月底前提交上年度目標完成情況報告。
值得注意的是,要納入回收管理的蓄電池包括起動電池、動力鋰電池、工業電池等用途的各類蓄電池。從此次公布的回收管理辦法來看,蓄電池的回收管理與之前動力鋰離子電池管理辦法有諸多相似之處,例如國家實行蓄電池全生命周期統一編碼標識制度,蓄電池生產公司應在蓄電池產品顯著位置標注符合國家統一編碼標準的產品編碼,確保每個蓄電池的唯一性管理,編碼標識標準由市場監管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另外,政策意見稿在蓄電池回收經營、分類管理、貯運、回收網點建設等方面也都提出了明確要求。
以下是征求意見原文:
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有關印發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法的通知》(國辦發〔2016〕99號),為規范廢蓄電池回收和利用行為,提高資源循環利用水平,保護生態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所指蓄電池,包括作為起動電池、動力鋰電池、工業電池等用途的各類蓄電池。
第三條(管理職責)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建立蓄電池回收利用部際協作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蓄電池回收利用總體制度設計及綜合協調,生態環境部負責蓄電池回收利用環節環境監督管理,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相關標準、標識制定和組織執行工作。
第二章基本制度
第四條(回收目標責任制)國家實行蓄電池回收目標責任制。到2025年底,蓄電池回收率要達到70%以上。國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更新回收目標。蓄電池生產公司(含進口公司),應通過自主回收、聯合回收、委托回收等方式,實現國家確定的回收目標,于每年三月底前提交上年度目標完成情況報告。鼓勵有關行業協會組織生產公司以聯合體方式完成回收目標。
生產公司回收率=(當年廢蓄電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度國內銷售量平均值×100%。
進口公司回收率=(當年廢蓄電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度進口量平均值×100%。
上述回收量指生產公司(含進口公司,下同)回收并交規范資源化利用公司處置的數量。聯合體方式承擔回收目標責任的,以其成員公司的總回收量和總銷售量為基準計算回收率。新設立的生產公司次年起承擔回收目標責任,生產和進口不足三年的以上年度國內銷售量(進口量)為基準。生產過程中出現的邊角廢料、殘次品、庫存等未進入消費系統的材料和產品不計入年度回收率計算范圍。
回收率核算細則另行制定公布。
第五條(統一編碼)國家實行蓄電池全生命周期統一編碼標識制度。蓄電池生產公司應在蓄電池產品顯著位置標注符合國家統一編碼標準的產品編碼,確保每個蓄電池的唯一性管理。編碼標識標準由市場監管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
第六條(臺賬制度)國家實行蓄電池全生命周期關鍵節點電子臺賬制度,蓄電池生產(進口)、銷售、收集、貯存、資源化利用公司(含再生鉛公司、大型鉛冶煉公司等)應按要求建立臺賬,記錄蓄電池的種類、數量、流向等信息。臺賬的標準樣式和保存時間,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制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