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大LARGE | 點擊量:728次 | 2019年02月14日
長沙發布新能源車補貼政策
近日,湖南長沙市發布了《長沙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政策》,政策明確對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首次登記注冊的車輛,在國家補貼的基礎上,再給予市級地方補貼的發放。此次細則的出臺,主要是給2016年-2017年這段期間購車用戶補發市級補貼。
政策規定,對于不同種類和用途的電動車給予不同程度的補貼,對購置使用純電動客車、乘用車、專用車的,按照車輛首次登記注冊年度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20%給予市級財政購置補貼,其中用作公共交通的純電動客車按照車輛首次登記注冊年度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25%給予市級財政購置補貼。對購置使用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乘用車的,按照車輛首次登記注冊年度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15%給予市級財政購置補貼。
●申請市級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的車輛需滿足以下條件:
1、在長沙購置并上牌,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客車和專用車。
2、車輛首次登記注冊日期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
充電溫度:0~45℃
-放電溫度:-40~+55℃
-40℃最大放電倍率:1C
-40℃ 0.5放電容量保持率≥70%
3、輛已獲得中央或省級補貼認定。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三年。另外,政策還規定,對獲得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符合城市配送需求,從事郵政、快遞、物流的純電動專用車放寬通行,允許在非高峰時段進城,由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制定操作細則。根據此細則,補貼資金要由長沙市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新能源汽車銷售企業統一提交清算報告,經過各方確認后,財政局統一下發。
為了推廣新能源車發展,許多地區對于新能源車給予國家和地方雙重補貼政策,但地方的補貼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滯后性,往往是中央補貼標準出臺后1-2個月甚至是6-10個月才出臺。據悉,長沙市上次出臺《新能源汽車推廣實施細則》其中市級補貼的有效期為2014年11月-2015年12月31日,也就是說2016年購車的用戶只有享受國家補貼,此次細則的出臺,主要是給2016年-2017年這段期間購車用戶補發市級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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