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大LARGE | 點擊量:1028次 | 2018年11月21日
應規范鉛蓄電池回收體系
“推動鉛蓄電池‘生產—消費—回收—利用’良性循環,是加快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循環低碳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促進鉛蓄電池行業穩健、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全國人大代表、天能集團董事長張天任在兩會期間接受中國電力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我國尚未建立政府層面的,完全由正規企業主導的,規范有效的鉛蓄電池回收體系,要想徹底解決鉛蓄電池污染隱患,必須加強對回收企業和資源再生過程的監管,通過積極的財稅政策規范、完善回收體系,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建立鉛蓄電池回收體系新生態。
中國電力報:關于電池回收利用,您如何看待生產者責任延伸制?
張天任:我國亟須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據統計,我國每年約產生330萬噸廢舊鉛蓄電池,被正規回收的不到30%。由于不用承擔環保與稅收責任,非法回收鉛蓄電池已經形成一定規模,且規模不斷增長。“三無”冶煉企業對鉛的綜合利用率一般僅為80%~85%,全國每年約有16萬噸鉛因此流失,年稅收損失近150億元。同時,廢舊鉛蓄電池非法傾倒量逐年增長,2015年已達30萬噸,對環境造成了極大危害。
而我國鉛蓄電池企業在落實生產責任延伸制時還面臨諸多難題。一是主體責任不清,今年年初發布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對整個系統中的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回收者的責任沒有規范性要求,正規體系很難建立。二是鉛蓄電池回收有一定危險性,生產企業申辦危廢許可證難度極大,且各省市政策不統一,正規回收不易。三是征收消費稅使合法鉛蓄電池企業不具價格優勢,有資質的回收、再生鉛企業甚至“無飯可吃”。
建議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管理辦法,使該制度推行方案更有操作性;嚴格鉛蓄電池準入制度,完善財稅支持政策,對納入政府監管體系的生產企業給予稅收政策支持;完善信息化監管服務,充分利用物聯網技術,推進鉛蓄電池全生命周期監管平臺建設,為國家制定切實可行的回收政策服務;嚴格落實生產責任延伸制度的保障措施,重點打擊非法產業鏈的違法經營活動。
充電溫度:0~45℃
-放電溫度:-40~+55℃
-40℃最大放電倍率:1C
-40℃ 0.5放電容量保持率≥70%
中國電力報:就您看來,該如何更好地推進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張天任:近兩年,國內鉛蓄電池行業進入新常態,行業平均利潤只有3%~4%,甚至更低。加上消費稅的影響,深處“嚴冬”和深度“貧血”的鉛蓄電池企業雪上加霜,影響了其技術研發投入,也不利于大型骨干企業轉型升級邁向中高端。為此,建議根據清潔生產和回收責任履行情況,因企施策,分級實行免征或差異化征收的稅收調節政策。例如,對符合《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獲得電池回收準入資質、嚴格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的一級蓄電池企業,免征電池消費稅。同時建議主管部門建立綜合管理措施,加強對回收、冶煉企業的事前準入、事中監管,鼓勵企業升級環保技術裝備,提高整體鉛污染防治水平。
我國動力鋰電池回收不如鉛蓄電池回收成熟。有數據顯示,預計到2018年,我國動力鋰電池廢舊回收市場將初具規模,回收鈷、鎳、錳等的市場規模將超過53億元。
但截至目前,我國動力鋰電池回收利用問題尚未真正有效落實,仍面臨一系列問題:退役電池較為復雜,包括不同類型、設計工藝和串并聯成組形式等,不易拆解;退役電池一致性差,品質不高,若問題電池被再次利用,將增加整個電池系統的安全風險;動力鋰電池回收產業未形成規模效應,回收工藝成本高,盈利點低;出臺的相關文件不具有強制性,加上回收再利用經濟性不高,企業執行政策的積極性低。
據此,我建議研究電池標準化并落實可追溯體系,將可追溯系統與新能源汽車產品公告管理掛鉤,確保電池全生命周期信息記錄,提高檢測評估的便利性和準確性;加大電池回收再利用關鍵技術研發,提高其技術成熟度和生產過程的安全性,以及拆解、重組和回收技術的自動化水平和回收效率;制定和實施動力電池回收獎懲措施,例如對未按照回收政策履行責任義務的企業進行懲罰,對消費者可采用押金和獎勵并行的制度等;鼓勵商業模式創新試點和推廣應用,積累經驗后對具有推廣價值的循環經濟發展模式進行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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