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大LARGE | 點擊量:1322次 | 2018年08月31日
市人大:舊電池等危險廢物擬禁混入生活垃圾
昨天,市人大常委會對《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草案)》進行一審。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舊電池、廢棄化學藥品、廢棄熒光燈管等危險廢物,今后將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個人違規最高可處500元罰款。
危險廢物與普通人生活息息相關,醫院用剩的醫療廢物、廢舊電池燈管都是我們生活中常見的危險廢物。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辦副主任冶冰介紹,2017年,全市共產生工業企業危險廢物12.69萬噸,醫療廢物3.68萬噸,全部得到無害化處置。但機動車維修和實驗室等非工業源危險廢物缺乏有效監管,環境風險較大。此外,本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還存在處置行業定位不清、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處理能力不足、精細化管理水平和監管效率不高等問題。
關于危險廢物包含的范圍,市政府法制辦主任李富瑩介紹,危險廢物屬于具有腐蝕性、劇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感染性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目前分為46類479種,一般根據產生來源不同分為工業危險廢物、醫療廢物,以及高等院校、研究機構的實驗室產生的廢棄化學品、藥劑,日常工作生活產生的廢鉛蓄電池、廢熒光燈管等社會源危險廢物。
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
李富瑩表示,條例強化源頭控制,突出前端減量、事前預防的理念,重點強調相關企事業單位要采取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的有效措施。條例草案擬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載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產生時間、數量及流向等情況。臺賬保存時間不少于5年,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需永久保留臺賬。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應當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運輸車輛需安裝衛星定位
危險廢物運輸環節中稍有不慎,有毒有害物質就會給環境帶來嚴重污染或潛在風險。
針對運輸環節,條例草案擬規定,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在運輸危險廢物的車輛上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并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在運輸途中拋撒、泄漏、丟棄、傾倒危險廢物。
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本市具有危險廢物運輸許可的單位和車輛信息。
廢舊電池混入生活垃圾將被處罰
未來,隨手亂扔廢電池或將面臨處罰。條例草案提出,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屬于危險廢物的廢舊電池、廢棄化學藥品、廢棄熒光燈管等混入生活垃圾。違反規定的,擬由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設置危險廢物回收設施,分類收集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危險廢物。
機動車銷售者應建廢舊電池回收網絡
冶冰介紹,本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的廢礦物油、廢鉛蓄電池年產生量均不低于5萬噸,但2017年分別只有1.28萬噸、0.054萬噸被有資質的單位收集利用,多數被轉移至周邊省市無資質企業,其處理過程設備簡陋、工藝落后、污染問題突出。
針對機動車、電動自行車產生的廢舊電池,條例草案提出,機動車、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者應當標識自身生產、銷售產品使用電池的危險特性。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廢舊電池回收網絡,通過售后服務、維修、拆解等渠道回收廢舊電池,定期發布回收信息。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應當實行產品編碼,建立產品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統。
此外,條例草案擬規定,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對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鉛蓄電池、廢礦物油等危險廢物,應當自行或通過機動車維修企業交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回收處理。
人大建議:危廢集中處置設施應分類施策
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辦認為,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與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性質類似,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建議科學定位、分類施策。一方面,對于處置醫療垃圾和居民生活中產生危險廢物的集中處置設施、中轉貯存設施,應當明確其城市基礎設施定位,由市區政府投資或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建設,對運行企業給予政策支持和資金投入。另一方面,對于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的設施,要發揮市場化機制作用,采取培育市場與政策支持并重的方式,合理確定收費價格,強化市場監管,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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