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大LARGE | 點擊量:2278次 | 2022年07月13日
《排污許可證申請和核發技術規范電池工業》標準公布
近日,生態環境部公布《排污許可證申請和核發技術規范電池工業》(HJ967—2018)(以下簡稱"電池工業技術規范"),和《排污許可證申請和核發技術規范磷肥、鉀肥、復混肥料、有機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業》(HJ864.2—2018)全面推進這兩個行業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的正式申報模塊也將開啟。
重點解析:
電池工業技術規范
"電池工業技術規范"適用于指導電池工業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網上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于指導核發環保部門審核確定電池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其中,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和核發技術規范》;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和核發技術規范鍋爐》(HJ953)。
從涵蓋的生產類別來看,"電池工業技術規范"適用范圍和《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0484)基本一致,適用于蓄電池、鎘鎳電池、氫鎳電池、鋅錳電池、鋅空氣電池、鋅銀電池、鋰電池、鋰電池、太陽電池排污單位。其中,晶硅太陽電池的管理范圍僅從硅片生產線開始,不含晶硅太陽能電池重要原料硅錠的生產工藝,和行業排放標準管理范圍保持一致。
充電溫度:0~45℃
-放電溫度:-40~+55℃
-40℃最大放電倍率:1C
-40℃ 0.5放電容量保持率≥70%
排污口的差異化管理
"電池工業技術規范"將蓄電池公司的制粉工序(含熔鉛造粒)、和膏工序、板柵澆鑄工序、組裝工段的分片刷片工序、稱片工序、包片工序、焊接工序的廢氣排放口列為重要排放口,實行濃度和總量雙管控;將極板化成和電池充放電化成工序列為一般排放口(管控污染物為硫酸霧)。
"電池工業技術規范"將蓄電池公司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總鉛實行濃度和總量雙控)和公司總排放口設定為廢水重要排放口(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實行濃度和總量雙控),將簡化管理的鎘鎳電池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設定為廢水重要排放口(總鎘實行濃度和總量雙控)。其他簡化管理的公司,包括氫鎳電池、鋅錳/鋅銀/鋅空氣電池、鋰離子/鋰電池、太陽電池廢水廢氣排放口均為一般排放口。
許可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1)濃度法核定廢水污染物許可排放量
根據《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0484),"電池工業技術規范"采用水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限值、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和設計產量3個參數核算廢水重要污染物許可排放量。
(2)排放績效法核定廢氣污染物許可排放量
和廢水不同,廢氣重要污染因子許可排放量的核算方法采用績效法,通過單位產品的排放績效和設計產量的乘積來確定廢氣重要污染物的許可排放量。
由于《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0484)并未規定各廢氣排放源基準排氣量,加之設計排氣量普遍遠大于實際排氣量,鑒于此,"電池工業技術規范"根據2015年發展改革委公布的《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采用排放績效法核定廢氣污染物許可排放量,采用二級指標排放績效和產品產量的乘積作為確定許可排放量的計算方法。
自行監測要求
"電池工業技術規范"根據《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及管理要,規定蓄電池廢水車間或車間生產設施排放口的水量、總鉛實行自動監測(總鉛自動監測儀驗收技術規范公布前可按1次/日監測);廢水總排口pH值、水量、化學需氧量、氨氮實行自動監測,雨水排放口有流動水排放時按日監測。
考慮到廢氣中鉛及其化合物尚無自動監測技術,因此廢氣重要排放口鉛及其化合物的監測頻次為1次/月;蓄電池公司的其他因子的監測頻次則在1次/季度和1次/年之間。鎘鎳電池廢水車間或車間生產設施排放口總鎘自動監測(總鎘自動監測儀驗收技術規范公布前可按1次/日監測);雨水排放口有流動水排放時按日監測。廢氣污染因子監測頻次為1次/半年。
實際排放量的核算和管理臺賬要求
"電池工業技術規范"提出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及要求和《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火電等17個行業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含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試行)》一致。其中,蓄電池廢水中總鉛、化學需氧量的產污系數采用《污染源普查產排污系數手冊(下)》電池行業對應的參數;電池行業氨氮重要來自公司生活污水,故采用《污染源普查產排污系數手冊(下)》城鎮生活源對應參數;蓄電池廢氣中鉛及其化合物產排污系數則采用原環境保護部于2013年開展并已經通過驗收的蓄電池廢氣產排污系數課題的研究成果。
此外,"電池工業技術規范"差別化提出重點和簡化管理臺賬和執行報告內容頻次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