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大LARGE | 點擊量:3487次 | 2021年07月23日
廢舊鉛酸蓄電池的出現、貯存、轉移、拆解、利用、處置者應該遵循什么法律規定?
有關廢舊鉛酸蓄電池的管理問題,《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方法》早有規定。
該《方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方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第二款規定:出現、貯存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也適用本方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此,有關廢舊鉛酸蓄電池的出現、貯存、拆解、利用、處置過程中的污染環境防治,適用該方法的規定。
然而,由于該方法公布較早且未曾修改,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作為其上位法,自1996年執行后分別于2004年、2013年、2015年、2016年多次修訂、修改,因此,《方法》雖未被明確廢止,實際上已經遠遠不能適應實際工作的要求。
那么,廢舊鉛酸蓄電池作為固體廢物,其污染防治工作應該適用什么法律的規定呢?顯然是《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充電溫度:0~45℃
-放電溫度:-40~+55℃
-40℃最大放電倍率:1C
-40℃ 0.5放電容量保持率≥70%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固體廢物出現、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的規定分別是:
1、出現
第十六條出現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該采取措施,戒備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2、收集、貯存、運輸、拆解、利用、處置
第十七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非得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戒備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第三十三條公司事業單位應該依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出現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非得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非得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三十七條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應該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戒備污染環境。
3、轉移
第二十三條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該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4、登記申報
第三十二條國家執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出現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非得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供應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出現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該及時申報。
有關《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方法》中有特別規定且不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規定沖突的,還應該按照《方法》中的規定執行。
1、拆解、處置、利用
第七條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及時將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臨時名錄,并予以公布:
(一)已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取得營業執照;
(二)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措施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近三年內沒有兩次以上(含兩次)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沒有本方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的列入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名錄,予以公布并定期調整:
(一)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二)隨意傾倒、堆放所出現的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的;
(三)將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供應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且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拆解、利用、處置活動的;
(四)環境監測數據、經營情況記錄弄虛作假的。
……
禁止任何個人和未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活動。
2、供應或者委托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該將電子廢物供應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進行拆解、利用或者處置:
(一)出現工業電子廢物的單位,未自行以環境無害化方式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
(二)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加工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翻新或者維修者、再制造者,廢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
(三)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電子廢物的;
(四)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收繳的非法加工或者進口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要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
3、記錄
第十六條出現工業電子廢物的單位,應該記錄所出現工業電子廢物的種類、重量或者數量、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貯存、拆解、利用、處置情況等;并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供應電子廢物的種類、出現量、流向、拆解、利用、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記錄資料應該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