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大LARGE | 點擊量:1019次 | 2019年11月06日
工信部提出動力蓄電池回收新要求:具備信息化溯源管理
近日,工信部對2016年公告發布的《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下稱《規范條件》)和《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進行了修訂,并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規范條件》修訂稿中,在對于綜合利用企業“技術、裝備和工藝”的總體要求中,新增了一條:
“應滿足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有關要求,具備信息化溯源能力,如溯源信息系統及編碼識別等輔助設施設備。”
在提及無法處置“綜合利用過程中產生的電子元器件、金屬、石墨、塑料、橡膠、隔膜、電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時,也要求企業在“按國家有關要求交有相關資質的企業進行集中處理”時,同時“做好跟蹤管理”。
此外,在“產品質量和職業教育”條款中,從此前的“建立完整的可追溯體系”升級為“建立完整的信息化生產過程管理體系”,從而有利于建立起更加完整和成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數據庫。
《規范條件》修訂稿也對動力電池回收利用過程中的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環境保護要求”條款里,單獨針對“氣體”增加了更加詳細的處理要求:
“在綜合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在常溫常壓下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氣體的殘余物,必須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否則按易燃易爆危險品貯存”;
在“安全生產、人身健康和社會責任”條款里,特別增加了一條對運輸提出的新要求:
“廢舊動力蓄電池運輸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盡量保證其電池結構完整,運輸前應根據廢舊動力蓄電池安全特性進行分類,按照相關標準采取對應的運輸方案,具備防火、防水、防爆、絕緣、隔熱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制定應急預案。”
在節能環保方面,《規范條件》修訂稿首次對鋰元素的回收率提出規范——不低于85%,并要求采用材料修復工藝的,材料回收率應不低于90%。
為避免一些發展模式粗放、技術工藝落后、環保意識薄弱的回收“小作坊”影響行業的整體健康發展,《規范條件》修訂稿升級了環境保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