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大LARGE | 點擊量:532次 | 2023年02月21日
鋰離子電池運輸新規則
電池中國網獲悉,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TDG)法規第20版修訂已于2017年7月正式發布。TDG法規是聯合國于上個世紀50年代為了規范危險貨物國際運輸而專門制定的法律性文件,也是全球危險貨物運輸法規的基礎性文件,它的技術修訂將對危險貨物的海運、空運等領域產生深遠影響。
TDG法規中關于鋰電池有2個部分做出重要修訂:
(1)在2類~9類危險貨物中新增14個UN編號,其中在9類危險品中指定UN3536為用于安裝在貨運裝置內的鋰離子或鋰金屬電池組。此類電池必須牢靠固定在貨物運輸裝置的內部結構中,無需在電池表面加貼運輸標志或標簽,但是需要加貼UN編號和兩側掛揭示牌。
(2)在《危險貨物一覽表》中刪除了5個、新增了5個和修訂了7個特殊規定。在特殊規定388中對含鋰電池、鈉電池等各類動力車輛和設備的UN編號做了明確規定:含鋰金屬電池、鋰離子電池、鈉電池等,以易燃氣體或易燃液體驅動的混合動力車輛(UN3166)、鋰金屬電池、鋰離子電池、鈉電池等,以易燃氣體或易燃液體驅動的純電動車輛(UN3171)、裝在設備中的鋰金屬電池(UN3091)和裝在設備中的鋰離子電池(UN3481)。
此外,IATA(國際運輸協會)對危險品運輸規則做了第59版修訂,最近發布了修訂版內容,其中多處修改也涉及鋰電池的運輸。據了解,新規則將從2018年1月開始執行。主要變動內容如下:
充電溫度:0~45℃
-放電溫度:-40~+55℃
-40℃最大放電倍率:1C
-40℃ 0.5放電容量保持率≥70%
(1)增加了鋰電池的隔離規則:限制鋰離子電池(UN3480,PI965SectionIAorIB)和鋰金屬電池(UN3090,PI968SectionIAorIB)與包括爆炸品(Class1)、彈藥(Division1.4S)、易燃氣體(Division2.1)、易燃液體(Class3)、易燃固體或自身反應物質或固態減敏爆炸品(Division4.1)、氧化劑(Division5.1)包裝在同一個外包裝中。
(2)乘客或機組人員所攜帶的便攜式電子設備總數不得超過15個,備用電池不超過20個,若超過上述數量須獲得公司批準。
(3)規定了鋰電池標記(Lithiumbatterymark)中的UN代碼數字的高度不小于12mm
另外,國際海事組織頒布的《國際海運危險品規則》(IMDGCODE)38-16版,也將從2018年1月開始在中國強制執行。其中對屬于SP310低產量的、年產量小于100個、未通過《試驗和標準手冊》UN38.3測試、用于檢測而運輸的鋰電池,增加了P910包裝導則。
為了確保鋰離子電池的運輸安全,電池企業要:
(1)及時關注聯合國新法規對鋰電池的新要求,特別是新增鋰電池UN編號的定義規則和“損壞/殘次品”鋰電池的運輸要求。
(2)持續關注國際海運危規和國際空運危規對聯合國新法規的導入時間,及早對鋰電池的運輸包裝、文件資料等加以調整。
(3)加強與檢驗檢疫部門、貨物運輸機構的聯系,了解各個部門對于聯合國新法規的實施細則,確保出口鋰電池順利托運。
目前,關于鋰電池運輸的行業規范,絕大多數是針對和航海運輸,針對鋰電池陸地運輸的規范很少。但實際上,鋰離子電池陸地運輸所發生的火災事故并不少,說來也是觸目驚心。據電池中國網了解,2016年僅國內就有多起鋰電池運輸事故發生,盡管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損失和影響仍不可忽視。比如:
2016年1月19日,京港澳高速1780路段一輛裝有鋰電池的貨車發生火災。事故無人員傷亡,原因不明。
2016年4月16日晚上10時許,位于深圳市龍崗區平湖嘉湖路輔城坳路段,一輛裝有900多斤手機廢舊電池的貨車,在行駛過程中突然著火,消防人員趕到現場,經過兩個小時將火撲滅,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
2016年9月24日18時許,深圳福田口岸大樓一箱行車記錄儀電池起火,事發時火勢較大,但很快被撲滅。事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最近幾年,鋰離子電池生產企業火災事故時有發生,讓上級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都開始加大鋰電企業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管理力度,如中國化學與物理電源行業協會已開始著手制定鋰電池安全生產的行業團體規準。然而這還不夠,除了生產環節,運輸環節同樣需要重視。由于鋰電的特殊性,更需要有基于自身技術特點的陸地運輸規范,尤其是在廢舊鋰離子電池的運輸上,這不但可以確保運輸安全,還將有助于推動廢舊動力鋰離子電池的回收再利用。
隨著新能源汽車的發展,動力電池被帶動起來,鋰離子電池規模將會更大,行業要提早考慮鋰離子電池的安全運輸問題,陸地運輸的安全規范也需要著手制定,確保鋰離子電池各個環節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