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大LARGE | 點擊量:1593次 | 2018年08月26日
“清廢行動2018”危險廢物的監管和處理進行中
6月8日,在環境規劃院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研究中心的辦公室里,該中心主任於方研究員接受了采訪,於方博士還是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經濟分會理事、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與健康分會委員。
危廢處置不當會出人命
於方主任說,當前我國危險廢物(下簡稱危廢)的總量和增長速度都較快。據生態環境部發布的全國環境統計年報,在2008年,我國當年產生的危廢為1357萬噸,到2016年達到5347萬噸。她同時強調:“僅僅通過年報的這些數字,恐怕還不足以反映危廢的真實數量,由于統計范圍不全面以及生產者故意隱蔽處理等原因,危廢未能全部體現在統計年報上,業界有專家估計,真實的危廢數量比進入統計的數量更大。所以,‘清廢行動2018’可以說是一場及時雨。”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定義,具有下列特性,包括毒性、腐蝕性、感染性、反應性、易燃性等一種或幾種危險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由于處置不當會對人體健康或環境帶來有害影響的,均可列入危廢。目前列入該名錄的有46大類479小類,根據生產企業報批,地方環境部門或授權機構鑒定是否屬于危廢。
最近幾起慘痛的案例就清楚地說明了危廢的危害性。2015年,山東省淄博市的金誠重油化工公司用危險品運輸車,將23.72噸廢堿送至鄰近屬于濟南市章丘市普集鎮上皋村的一處廢棄煤井進行非法傾倒,導致4人吸入過量揮發有毒氣體當場死亡。事發后,環境部門會同警方查獲有7家企業(省內5家,省外2家)在當地違法傾倒危廢。2017年6月,河北省無極縣發生一起工業廢液傾倒中毒事故。兩輛罐車在滹沱河河套內傾倒廢液,傾倒過程中產生化學反應釋放出有毒氣體,致使5人死亡,2人受傷。
非典型污染場地被忽視
於方研究員說,在納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管理的規范的危廢處置企業,所存放的危廢來自哪些企業,危廢的品種、數量、屬性等都很明確。通過完整的危廢管理五聯單制度,有的放矢地解決危廢問題。但包括危險廢物在內的固體廢物管理制度是逐步建立的,由于歷史上管理制度和技術手段的缺失,現實中存在不明性質固體廢物的隨意堆放和傾倒現象,其中就包括部分危險廢物,給環境管理帶來很多未知數。
於博士認為:“我們對歷史上什么企業生產了什么危廢,從何時起堆放在那里,無從查起。如果通過隱秘手段或方式堆放、埋藏在環境敏感區域,其后果是非常嚴重的。相關主管部門不可能做到全區域無漏洞式監管,久而久之,這些危廢就會產生巨大危害,而且處理起來難度又特別大,無論是技術手段還是最終追責,都是很大的問題。”
除了常規典型的工業污染場地,還有一種非典型的污染場地,尤其值得關注。一般的污染場地,主要指工業生產企業長期形成的、生產歷史可追溯、污染物相對明確的污染場地,而非典型污染場地一般位置偏僻,多為廢棄的磚窯、礦坑、垃圾場等,通常混合有各種類型廢渣、廢水、廢液、垃圾的非法傾倒,往往同時涉及水體、土壤甚至是地下水的污染。
非典型污染場地大多涉及歷史遺留因素,由于我國長期以來的低資源使用成本和幾乎為零的環境破壞成本,企業生產多年累積的廢物數量非常龐大,而且多種物質摻雜在一起,處理起來相當棘手。
這些非典型污染場地除了危害當地民眾身體健康,還造成土壤污染、底泥污染、地下水污染等,治理起來技術復雜,經濟成本也相當巨大。有環保企業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很多的滲坑,光治水就要花好幾百萬元,而修復土壤則動輒需要幾千萬元。
“低價中標”未必是好事
於方研究員表示,當前危廢處理機制存在一些錯位現象。許多滲坑存在了好多年,有很多家企業往里面排放污水和固廢,甚至危險廢物。我們現在再去確定企業的排放種類、數量及治理責任,已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既然找不到理應承擔責任的排污企業,那最后就只能由地方政府買單。但部分地方政府受財力所限,只能盡可能壓低成本進行這些歷史遺留場地的處置,同時目前對于此類場地沒有統一的處置規范與驗收標準,有可能帶來治理隱患。
目前經常出現的現實情況是——地方政府經常把污染治理項目拿去招投標,于是一些環保企業競相壓低價格,最終“低價中標”。這些環保企業低價中標后,扣除運營費用和利潤,投入到場地和危廢處理的資金就比較有限,可能達不到妥善處置危廢和場地的要求。說到這里,於方博士感慨地說:“有的企業甚至不具備鑒別和處置危廢的相關技術能力,也敢報個低于成本的價格,先拿到項目再說。其實,處理這些危廢以及污染場地項目的法律責任是要終身追究的。”
說到追責,於博士還介紹了“異地傾廢”的問題。近年來,媒體曝光了部分沿海經濟發達省份的一些工業企業向部分內陸省份轉移、傾倒危廢的違法現象。可是,被問責的卻是內陸省份的環境部門。於博士認為:“這說明我們現在的危廢許可登記、儲存運輸、傾倒處理以及責任追究方面,還存在一些脫節現象,應更多地由危廢制造者(企業)及這些企業所在地的環境部門擔責。因為異地傾廢往往很隱蔽,受害地區環保部門難以實現全覆蓋監管。”
“應設危廢生產責任檔案”
當前,《刑法》《環境污染防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都明確規定,非法傾倒和處置3噸及以上危廢,就要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嚴重者可判處數年有期徒刑。
於方解釋,自從危廢處置責任寫入刑法后,出現過多起案例,可在這些案例處理過程中,也暴露出我國立法和執法過程中的一些不足。比如,一旦發生危廢污染環境或導致人身傷亡事件,事發地的公檢法聯動,迅速將肇事企業負責人或參與非法處置的一線工人抓的抓,判的判。有時候也會責令污染企業對傷亡人員給予民事賠償,但都在不同程度上忽略了污染企業對未來污染治理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有的企業主接受法律懲處、服刑期滿后,還可以換個地方再開個廠子,做老本行繼續制造危廢。
環境違法成本太低,導致一些地方的危廢污染屢打而不絕。於方研究員建議,應設立危廢生產責任檔案,污染肇事者有完整的信息登記,防止他們重操舊業。“同時,在法律懲處時,要盡量體現責任人及污染企業對所破壞環境的治理責任,比如法院凍結其賬戶,罰沒相應資產來用于被污染環境的修復治理等。”
危廢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
隨著“清廢行動2018”的進行,在危廢治理組合拳之下,危廢處置的形勢必然大為好轉。
不過,於方研究員也提醒公眾不能盲目樂觀,因為危廢處置是一項復雜、長期的系統工程,未來在立法、監管、處置能力、技術手段、問責機制等一系列環節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說到未來危廢處置工作如何改進,於方主任認為:
首先要加強宣傳,讓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危廢及其危害性。許多人一提到危廢,就覺得那是化工廠、冶煉廠的事,其實危廢與普通公眾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加強宣傳還能讓企業的一線工人明白哪些是危廢不可隨便處理,免得他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因執行老板命令傾倒危廢而鋃鐺入獄。
其次是行政監管和法律問責必須強化。地方環境部門要建立并完善危廢生產、儲存、運輸及處理的信息檔案,監管要到位;法律問責除了承擔刑事判罪和行政處罰責任外,要充分體現對被污染環境的民事賠償責任,確保受損的環境得到治理修復;對于積極承擔民事責任的,還應減免其刑事和行政責任。
再次是危廢的資源化利用要加強。以日本為例,許多礦渣還包含很多可利用資源,但目前因技術能力不足,他們會先進行無害化處理再封存,待技術能力達到后再從中提取資源。我國也可以參考這種做法。
最后是培養和建設專業化的人才隊伍。許多地方的監管部門人力物力有限,根本不可能承擔起全域監管的責任,可一旦出現環境污染就會被率先問責。此外,危廢鑒定、監管和處理各個環節都需要相應的專業人才,危廢管理急需完善人才隊伍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