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大LARGE | 點擊量:576次 | 2019年01月03日
電瓶車與轎車相撞,騎電瓶車人一審被判刑二年半
“我弱我有理”的觀念,網上和生活中并不鮮見。與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往往要“背鍋”。
然而,最近杭州蕭山的一起案件判決結果,顛覆了很多人的刻板觀念……
案情回顧:
電瓶車闖紅燈引發事故奪人命
2017年11月9日凌晨,任某(化姓,男,28歲)駕駛無號牌電動車沿瓜瀝東靈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建設四路交叉口處,未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
充電溫度:0~45℃
-放電溫度:-40~+55℃
-40℃最大放電倍率:1C
-40℃ 0.5放電容量保持率≥70%
此時,潘某(化姓,男,53歲)駕駛小轎車,沿建設四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該路口,與任某發生碰撞。
之后,潘某又駕車撞上了紅綠燈桿,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現場,任某受傷,兩車損壞。
電瓶車主負主要責任
被判刑入獄,賠償86.74萬元
此次事故經區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任某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行經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未按規定通行,負事故主要責任。
蕭山法院認為:任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同時,任某還需對被害人潘某的家屬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一審判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賠償潘某家屬867352.14元。
律師解析
一般來說,非機動車處于無保險狀態,而在實踐中,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案件,肇事者的賠償數額一般在五十萬元以上。
該案中,賠償近90萬這樣高額的數字,對于沒有保險保障的平常人家,確實不是易事。
事發后,任某礙于經濟能力有限,一度消極賠償。在判決之前,任某都沒有盡到充分的賠償義務,且其又沒有悔過及認錯的積極態度,結合其行為之社會危害性,法官拒絕考慮對其適用“緩刑”。
該事件的發生,著實令人扼腕。任某一定不曾想到,騎行了千百遍的道路,指向的卻是監獄的大門;而潘某更不曾想到,回家之路竟是不歸之途。
提醒
法律的威嚴在于教會我們懂得評估行為后果,懂得如何自處。在此提醒大冶廣大非機動車車主,養成良好的駕駛行車習慣,不僅是對他人的尊重,也是保障自己的權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誰都不會有“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