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大LARGE | 點擊量:12446次 | 2018年04月27日
鋰電池制造項目職業病危害你知道嗎?
國家對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分為職業病危害輕微、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3類[1]。目前的分類法則只定性而無量化標準,雖然可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實際情況等進行綜合分析后進行分類,但并未出臺相關分類標準,所以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存在困難。在建設項目的評價過程中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又是關鍵環節,識別是否正確和恰當將直接影響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結果的正確性,同時對于項目的職業衛生日常管理也至關重要。我們以下對某建設項目評價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評價過度進行探討。
1、材料與方法
材料來源
某鋰電池制造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和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2、方法
充電溫度:0~45℃
-放電溫度:-40~+55℃
-40℃最大放電倍率:1C
-40℃ 0.5放電容量保持率≥70%
查閱某鋰電池制造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和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對該項目預評價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與控制效果評價檢測數據和現場職業衛生調查結果進行分析。
按正極片(主要活性物質為氧化鈷鋰)-隔膜-負極片(主要活性物質為碳)-隔膜自上而下的順序放好,經卷繞制成電池極芯,插入電池殼,再經干燥,注入電解液(主要成分為六氟磷酸鋰),封口等完成裝配,再采用專用電池充放電設備對成品電池進行充放電測試,對每一電池進行檢測篩選,經印刷批號后包裝。
2、預評價中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評價該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中,根據工程分析,對作業場所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了評價。
控制效果評價中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該項目在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時對作業場所空氣中氟化氫、氟化物、苯系物、粉塵、噪聲、工業X射線等進行了檢測,結果均符合國家標準限值,由于生產過程中激光僅存在于設備內部,未進行檢測,粉塵和毒物檢測結果見表2。
3、討論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是否正確將直接影響評價結果的正確性。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不是依靠常規的臨床病例觀察、實驗研究或職業流行病學研究獲悉,而主要是通過對建設項目的工程分析、類比調查和經驗來識別。本項目中甲苯等有機溶劑為正負極生產過程中使用到的原輔材料,生產過程中并未直接使用,僅可能是殘存的揮發,在控制效果評價中實際檢測的結果低于檢出限或遠低于職業衛生限值,同時根據現場調查分析不存在
可能大量泄漏導致急性事故的發生,是否將甲苯等有機溶劑作為評價因子,或者作為本項目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有待商榷。在評價過程中那些微量存在,遠遠低于衛生標準[2],范圍小、危害性小、尚無國家衛生標準且涉及的量一般不至于引起職業病危害的可不作為評價因子,以避免對于項目過度水平的管理。
本項目中使用到的原材料電解液,主要成分為六氟磷酸鋰(12%),該物質潮解性強,易溶于水,在空氣中與水蒸氣作用可分解為HF、三氯氧磷,本項目電解質注入采用全密閉負壓操作,在通風柜內使用真空管道吸入電解液,接觸空氣量小,同時嚴格控制溫濕度(25e、40%以下),分解量小;同時人員經操作手孔進行操作,也避免了作業人員直接接觸;車間設全室通風,電解液桶設溢流槽,更換時配面罩、手套等個人防護用品,實際檢測的結果均低于檢出限。由于氟化氫屬衛生部高毒物品目錄(2003年版)中的高毒化合物,雖然5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6規定可根據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學特征、濃度(強度)、潛在危險性、接觸人數、頻度、時間、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發生職業病的危(風)險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但目前尚無出臺具體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量化標準
的情況下,按5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6的要求應將本項目判定為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但我們認為這些完全密閉使用,只有在發生火災等事故時才產生危害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可不作為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的評判因子,僅將本項目分類為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或者分類為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但參照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進行管理,同時在報告中強調該因素在特殊情況下的應對。
本項目中甲苯等有機溶劑在未進行特殊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情況下實際現場檢測結果低于檢出限或大大低于職業衛生限值,且無濃度大范圍變化的可能情況下是否可不作為本項目在職業衛生日常管理的因素,作業人員不針對該因素進行健康監護,或者僅進行上崗前和離崗的健康檢查,或延長在崗期間檢查的間隔。同時對于電解液注入崗位這種僅在泄漏等事故狀態才有可能接觸的作業人員不進行周期性的氟及其無機化合物項目的職業健康檢查。
4、建議
在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中不僅對存在的因素進行定性的分析,同時也應對產生職業病的危(風)險程度進行分析,對于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實際情況等進行綜合分析后進行分類并管理。對于那些確實不可能出現大范圍波動,且存在水平又遠低于衛生標準的因子可不作為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識別,也不作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管理。對于那些僅在特殊事故狀態下才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不作常規管理,僅進行相關職業衛生應急救援設施和措施的落實,并且相關的職業衛生培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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