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大LARGE | 點擊量:6602次 | 2018年09月11日
鋰電池如何出口海外?
最近,有許多客戶詢問有關各種電池產品進口英國的有關規定,包括車用蓄電池,手機鋰電池,電子產品鈕扣電池等,小喬又再次發揮“好好學習、天天享受”的心情,翻閱了不少資料,給大家簡單介紹。
電池產品進入歐盟市場,首先必須滿足歐盟的電池指令要求;而對于電子電氣設備中的電池,則應該滿足WEEE指令中的回收要求以及RoHS指令的有害物質限量要求。此外,還需滿足REACH法規中有關電池注冊、有害化學品等方面的規定。對于電池的性能安全,則沒有強制性的法規要求,主要參照歐盟有關電池的性能及安全標準要求。
為了減少有害電池及蓄電池的產量,提高舊電池及蓄電池的回收、處理及循環再造率,增加收集及回收電池及蓄電池廢棄物的數量,在2006年歐盟通過并開始實施新的電池指令2006/66/EC,并要求各成員國必須于2008年9月26日前將新電池指令轉化為本國法例。
新的指令涵蓋了所有的電池種類(成員國安全及特種裝備所用電池、太空用電池除外):
(1)禁止電池中汞含量超過0.0005%(汞含量超過2%的紐扣電池除外);禁止便攜電池和蓄電池中的鎘含量超過0.002%(報警系統、醫療設備及無繩電動工具用電池除外)。
(2)市場上所有耗用的電池均需要回收。2012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應達25%,2016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應達45%。
(3)電池的再利用率在2011年應達到以下目標:鉛酸電池及蓄電池至少為65%,鎳鎘電池及蓄電池至少為75%,其他電池及蓄電池至少為50%。
(4)最終用戶需要通過以下方式被告知:
a)經由宣傳材料,告知電池或蓄電池中的物質對環境及人體的潛在影響、廢棄電池棄置時的收集及回收方法;
b)在銷售點直接被告知;
c)在電池上進行可視標識,應涵蓋以下信息:回收標志,電池或蓄電池的容量、化學符號Hg,Cd和Pb(若汞、鎘和鉛的含量分別超過0.0005%、0.002%和0.004%)。
(5)電池生產商(包括在成員國市場出售電池的每家生產商)必須承擔回收及處理費用。若電器或電子產品內裝有電池,該生產商也被視為“電池生產商”,電池生產商須在其出售電池的歐盟成員國注冊。
在電池標識和鋰電池運輸方面,也有一些具體的規定。對于電池的標識來講,
(1)要求電池和蓄電池上加貼標簽要符合指令93/86/EEC的要求(有叉的垃圾桶標志),提醒使用者不能將電池丟入垃圾桶;
(2)鎘含量超過0.002%、鉛含量超過0.004%、汞含量超過0.0005%的電池、蓄電池及紐扣電池,都應標識化學符號:Cd、Pb或Hg。化學符號應印刷在之垃圾桶標識下方。
(3)對二次電池(蓄電池)的標識作出了規定。包括ISO7000-1135標記(三箭頭循環標記)、帶滾輪的禁入垃圾桶標和電池中化學符號標記三部分。
在運輸過程中,鋰電池被歸類為危險物品(等級9)范圍,而且根據危險物品的規定,鋰電池所指不僅包括了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還包括了已經安裝在相關設備中,或者和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而在實際的操作中,這類危險物品的運輸除了參照聯合國危險品運輸專家委員會的建議外,具體根據不同的運輸方式,使用的規定也不一樣。
空運――國際民航組織(ICAO)頒布的《危險品特種安全運輸技術導則》和國際特種運輸協會(IATA)頒布的《危險品規則》
海運――國際海事組織(IMO)頒布的《國際海運危險品(IMDG)規則》
陸運――《聯合國模式法規》(UNModelRegulations,也叫《危險品運輸建議書》
但對于所有的鋰電池產品來講,要求運輸途中原電池和二次鋰電池的包裝能防止正常運輸情況下出現外部短路,所以必須先通過UN的測試,完成的測試報告應該包含包括以下內容:
測試設備的名稱和試驗地址;申請者的名稱和地址;有關測試報告唯一性的聲明;測試報告的日期;包裝的制造商;包裝類型的描述,包括制造方法甚至是圖案或者圖片;包裝的最大承受能力;測試的電池特性;測試描述及測試結果;簽署人及簽署人身份;
此外,對用于運輸的包裝要求,以及關于標準規定外的包裝方法或包裝材料是否合格,新的指令要求:
1)包裝的標識需含有以下信息:內含鋰電池;須妥善操作;若包裝損壞,須將其進行隔離、檢查及重新包裝;信息咨詢電話。
2)運輸文件:隨同產品運輸的文件(如特種運單、發貨單等)應包括發貨人的聲明或在文件上加貼一個標簽顯示以下內容:內含鋰電池;小心輕放;如果包裝被損壞,必須將其隔離、檢查及重新包裝;信息咨詢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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