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大LARGE | 點擊量:1661次 | 2021年11月10日
無證私開煉鉛廠處理廢電池 污染環境被判刑
男子私自開辦煉鉛廠,先后購買了價值過億元的廢舊鉛酸蓄電池1.35萬噸,用來進行還原鉛生產,給環境造成極大污染,最終受到法律嚴懲。
收購萬余噸廢舊電池非法煉鉛兩男子被追刑責
李杰違反國家規定,在沒有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12年八月租賃他人建設的位于某村附近山下的煉鉛廠(該處土地系從王亮處租賃),又于2013年四月租賃被告人王亮建設的亦位于該山下的煉鉛廠,李杰組織人員到上述二個練鉛廠,在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下,在非密閉負壓條件下,利用火法冶金工藝進行廢鉛酸蓄電池還原鉛生產。自2012年八月至2013年十月,李杰先后購買價值人民幣10833.0105萬元的廢鉛酸蓄電池共計1.35萬噸,用于還原鉛生產,嚴重污染環境,后將生產的鉛錠進行銷售。而王亮在明知被告人李杰等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仍將土地租賃給他人用于建設煉鉛廠,并將煉鉛廠租賃給李杰,且為其經營進行關系協調。
認為,被告人李杰違反國家規定,處置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王亮明知被告人李杰等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將廠房租賃給被告人李杰用于煉鉛,故雙方構成污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杰收購廢舊鉛酸蓄電池達1.35萬噸,數額高達10833.0105萬元,該情節應適用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辦理環境污染刑事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因此,分別判決被告人李杰、王亮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法官提醒:發現非法排放等行為要第一時間
充電溫度:0~45℃
-放電溫度:-40~+55℃
-40℃最大放電倍率:1C
-40℃ 0.5放電容量保持率≥70%
被告人李杰利用“砸碎”等方法非法拆解或直接收購非法拆解好的鉛酸電池,采用對非法拆解的鉛酸電池整體融化后再予以提煉的方法非法煉鉛。在非法煉鉛過程中,出現的大量廢水、廢氣均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溢出的粉塵用自制布袋收集,對固體廢渣非法處置,生產的成品鉛錠露天堆放,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廢舊電瓶屬鉛酸蓄電池,位列49類危險廢物之一,廢舊鉛酸蓄電池的液體內不僅含有腐蝕性硫酸,而且還含有汞、鉛等多種重金屬,隨意排放會對水體、土壤造成危害。這些重金屬通過土壤以食物鏈的形式進入人體后,極不容易排除,對人體健康尤其是兒童健康出現嚴重影響。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良好的生態環境是關系人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的大計,因此大家假如發現非法回收廢舊鉛酸蓄電池的人員和不合法煉鉛廠,看到有大量有毒有害有刺激性味道的液體、氣體非法排放等行為,要第一時間向環保、公安等相關部門,便于及時查處,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文中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