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大LARGE | 點擊量:1136次 | 2018年06月09日
動力電池目錄新政緊急空降
4月29日,工信部對實施5個月的《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發布補充通知,要求已進入公告的25家企業的典型產品,按照新國標重新檢測,并于2016年6月底前提交報告。我們將從內憂外患的局面、市場與體制的沖突、攘外安內的舉措、行業走勢的影響四個方面,剖析空降的規范通知。
一、內憂外患的局面
1,高市場集中度,中小企業扎堆
據GGI的數據,2015年,鋰動力電池市場前4家企業的市場占有率為53.9%,前八家企業的市場占有率為69.8%,說明行業進入壁壘較高。而在這種高集中度的市場中,截止2016年4月,卻存在超過150家企業。
【剖析】動力電池目錄新政緊急空降如何攘外安內?
2,傳統行業蕭條,轉身電池的“投機者”
自房地產蕭條、加工制造業“賠本賺吆喝”開始,部分“高瞻遠矚”的企業投機鋰電池,進行簡單的電芯組裝+Pack,散落在各大經濟開發區。
3,國內企業扎堆入市,外資巨頭組團搶占市場
2015年,新能源板塊上漲150%,幾十家公司通過并購、增資進入電池領域。同時,韓國SK、SDI、LG三強、日本松下等在西安、南京、大連等地加快布局,用本國的技術,雇我國的工人,占我國的市場,養本國的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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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事故與企業騙補,產品品質與監管問題雙報警
進入2016年,商用車、乘用車的自燃事故頻發,對電池單體,包括電池系統的安全檢測,提出了進一步要求。而騙補風波,揭露監管機制存在極大漏洞。
二、市場與體制的沖突
1,客車市場地方壁壘高筑,催生動力電池“亞健康”
客車市場集中度低的部分原因在于地方壁壘,例如公交系統的新能源汽車與電池的本地采購,養活了一批中小企業,同時產品質量品質難以保證。
據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網公布數據,截止2015年末,我國生產純電動客車企業高達42家,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企業高達15家。當年,新能源客車企業電池總用量9.63GWh,帶動鋰電池市場規模241-289億元人民幣(電池系統2.5元-3.0元/Wh)。
2,帶“高新技術”的帽子,舉“產學研”牌子,撐地方的面子
有錢無出路的老板,有名無資金的教授,有權力缺GDP的政府,聚焦鋰電池時,投資有了,土地賣了,項目立了,技術轉化了,錢包鼓了。
高新技術類企業、某某大學、某某教授的研發團隊、產學研示范基地、地方項目、某某客車供應商等“名牌”,向傳染病一樣蔓延中小企業的宣傳頁面。
三、攘外安內的舉措
“規范條件”及其補充通知,對于肅清市場、引導技術進步、促進自主品牌良性發展是有積極意義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高標準提高行業門檻,提升產品品質,杜絕魚龍混雜
一是標準層面,例如,模組及系統的容量差異(單體5%,系統7%)及低溫能量標定等,考驗Pack工藝;新工況循環圖譜,乘用車及商用車工況分離,針對性更強;充放電倍率提升至1C,低溫環境對磷酸鐵鋰,循環壽命(500次SOC90%,1000次SOC80%)對三元系考驗加大。針刺針長度最短5mm、單體加熱130oC、擠壓變形30%等設置,強化的是產品安全性。二是,對產能及技術能力要求,設置硬性門檻。
2,年度報告的提交,對競爭淘汰企業退出提出要求
通知中,明確指出已列入公告企業應于每年3月30日前在線提交年度發展報告,包含完整的配套應用證明材料。這種動態監察,相當于對已進入門檻,但在未來競爭中,有可能喪失市場的企業,設立了退出的要求。
3,防止外資企業簡單制造套取利潤,為自主品牌發展贏取緩沖時間
首先通知及規范中并無“外資”等字眼出現,說明市場對外資是敞開的。同時,研究機構設立等技術要求,又避免了外資企業只進行簡單加工生產,套取利潤的風險。而提高針刺、擠壓、高溫以及高倍率下循環壽命等測試條件,對外資的三元材料的針對性更強,一定程度為國內企業發展,特別是三元系提升贏取緩沖時間。
四、行業走勢的影響
1,電池供不應求周期加長,范圍擴大,電池系統價格短期內提升,產品A、B、C檔次區間劃分明顯,以應對新能源整車產量不同的企業(訂單數越大,獲得的產品檔次越高),甚至可能引發規模較小的新能源整車企業的退出,尤其是客車企業。
2,投融資及股票市場的資金等資源,靶向聚焦“目錄內企業”,進一步牽動社會零散資金引入動力電池板塊,同時,引發更廣泛社會關注,動力電池行業快速由被動式政府補貼發展模式轉入主動市場化發展模式。
3,前期中小企業的退市潮出現,進一步導致規模企業競爭加劇,兼并重組頻出,市場最終進入幾家企業的寡頭競爭階段,出現幾家國際巨頭。
4,外資與國內企業合作合資日益加深,特別是與掌握下游資源及政府背景強的整車企業,整車企業依托外資介入動力電池核心,外資企業需要整車企業的“上下”資源。
5,新國標的推行、資金大量涌入、競爭企業范圍縮小,中期看電池價格將趨于穩定,技術創新及工藝改善將成為企業發展主要動力,動力電池迎來飛速發展期。
五、建議
1,明確申請以及結果發布的時間,在初期適度增加每年申報的頻率;
2,對組織專家評審的具體內容進行明示,盡量量化評審指標,減少主觀評價,按評審項目公示專家名單;
3,對不能獲取資質的企業的詳細結果進行公示;
4,進一步明確對企業的年度審核機制及標準;
5,明確檢測機構、評審專家以及相關部門的責任,建立追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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